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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用户遭冒充老师诱导屏幕共享诈骗

【标题】网购用户遭冒充老师诱导屏幕共享诈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网购平台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关联账号以投资指导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添加自称'金融投资导师'的李某为好友,对方通过私聊诱导其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理财APP。在取得屏幕共享权限后,李某伪造行情数据要求张某某转账3.5万元购买'内部指标',期间通过伪造APP截图制造虚假投资收益。张某某按指示完成现金交付后发现被骗,但因未及时进行紧急止付,导致资金损失无法挽回。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平台监管义务,被申请人则称无法确认账号归属且已配合警方冻结相关账户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提交了社交平台对话记录、APP截图及转账凭证,被申请人提供了账号注册信息及部分监控日志。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平台风控措施及资金流转时间线,发现被申请人存在未及时封停异常账号的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还申请人50%投资款并支付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平台责任条款;《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

【分析启示】社交平台需完善实名认证与异常行为监测机制,用户应警惕'投资导师'类诈骗话术,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避免错过48小时止付黄金期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