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招聘人员诈骗现金员工维权遭拒
【标题】冒充招聘人员诈骗现金员工维权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遭遇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市步行街遇到自称某科技公司招聘代理的李某某。对方以能办理网络购物平台退款理赔为由,要求其支付约3.5万元'保证金'。张某某信以为真,通过电话指示财务人员王某将现金交付至指定账户。后发现被骗,但因未及时报警导致证据链不完整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冒充公司人员实施诈骗,要求返还3.5万元;公司辩称该交易属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且未收到相关款项。核心争议在于转账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及诈骗金额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及部分聊天记录,公司仅提供员工考勤表。仲裁员要求补充通话录音及证人证言,王某承认曾按指示操作但未核实对方身份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因轻信他人以公司名义进行的诈骗行为,判决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返还2.8万元并赔偿维权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规则,结合《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建议劳动者遇异常转账要求时应核实对方身份并留存完整证据,本案因未及时报警导致部分损失无法追偿,凸显证据保存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