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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微信冒充对象诈骗3.5万元

【标题】学生被微信冒充对象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婚恋诈骗纠纷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自称是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的男子李某。对方以'化解职场厄运'为由,虚构公司投资项目,承诺高额返利。在未核实身份情况下,张某某分三次通过现金交付方式向李某指定的第三方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李某失联,张某某发现受骗遂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李某冒充公司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被申请人辩称与张某某无任何业务往来,合同签署方为第三方,否认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合同协议等证据。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账户使用人身份证明及业务往来记录。仲裁委调取微信平台信息显示,李某账号在交易时段频繁登录异地设备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责任,返还款项2.5万元;张某某因未核实转账对象身份承担30%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4条关于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诈骗行为认定的条款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1.婚恋关系中警惕资金骗局 2.投资理财需核实资质 3.现金交易存在重大风险 4.建议通过正规金融渠道办理业务,保留完整证据链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