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公司冒充公检法诈骗学员保证金
【标题】教育培训公司冒充公检法诈骗学员保证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要求返还约3.5万元培训费用。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期间工作人员以'贷款征信需缴纳保证金'为由,要求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所谓'安全账户'转账。后公司人员冒充公检法人员致电张某某,声称其账户异常需配合转账操作,导致张某某银行卡被冻结。张某某发现该公司无相关资质后,向平台申请提现遭拒,遂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贷款业务,利用虚假身份实施诈骗;公司辩称系正常业务流程,要求转账系学员自主操作,且未签订书面合同。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第三方支付转账凭证、通话录音及公司宣传资料,公司仅提供课程表及收款账户信息。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公司是否存在虚构业务资质、诱导转账行为及是否存在冒充公检法人员情节。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该公司存在虚构贷款业务场景、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恐吓的违法事实,但因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合同且部分转账系自行操作,故对赔偿金额进行酌减。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7条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条款
【分析启示】教育培训机构需规范业务流程,严禁虚构贷款场景;学员应核实机构资质,警惕'安全账户'要求;重要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并保留完整转账凭证,发现异常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