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未止付
【标题】求职者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未止付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求职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岗位。面试期间,对方以婚恋对象身份诱导其下载虚假投资APP,谎称可获取高额回报。在对方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后,张某某将3.5万元转入名为'安全账户'的对公账户。后发现该平台系伪造,立即联系银行止付但已超紧急止付时效。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招聘欺诈,要求全额返还转账款项;公司辩称已尽到审核义务,且张某某未核实平台真实性,系个人行为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据张某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及平台虚假信息证据,调取银行流水确认资金流向。公司提交的招聘流程记录显示未核实应聘者资质,经质证确认其内部审核存在重大疏漏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约2.45万元,张某某因未及时核实平台真实性承担剩余30%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民法典》第148条、《劳动法》第50条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警惕虚假投资诱导,核实平台资质。用人单位需完善招聘审核机制,员工发现异常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留存证据。遭遇诈骗后及时申请止付但注意时效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