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遭冒充银行人员骗保健品款
【标题】待业人员遭冒充银行人员骗保健品款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员工,2024年6月因保健品诈骗纠纷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结识自称某银行客服的人员,对方以办理医疗养老业务为由,要求其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张某某信以为真,先后两次向该账户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该账户异常,且对方要求脱离平台进行线下交易,遂于2024年8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能及时固定关键电子数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该账户为正常业务往来,否认存在身份冒充行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转账行为与诈骗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及电子数据取证有效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APP转账截图及银行账户异常通知等证据。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交易合法性证明,且对转账用途说明含糊。仲裁委结合电子数据固定情况及公共服务场景特征,认定存在重大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返还被骗款项并支付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以及《民法典》第112条关于民事欺诈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警惕社交平台身份冒充诈骗,尤其在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场景中。建议及时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重要交易应保留平台记录。对公账户异常转账时,应主动要求对方提供完整资质证明,避免因轻信他人造成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