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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68岁)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诈骗纠纷,案由为投资理财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区广场遇到自称某单位负责人的男子,对方谎称能修复征信并承诺高额返利。通过伪造文件和虚假承诺,诱导张某某在电商平台下载指定APP进行投资。期间以'账户冻结'为由要求持续转账,累计骗取约3.5万元。事后发现平台系伪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及时保存关键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征信修复资质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民间借贷纠纷,认为转账行为系自愿且已提供所谓'投资凭证',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社区监控视频确认碰瓷事实,审查支付宝转账记录与虚假平台注册信息,发现公司未依法登记且无实际业务资质。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张某某转账系真实投资意向,仲裁庭采信第三方平台流水与聊天记录作为定案依据。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全部投资款3.5万元并赔偿维权损失费1500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效力认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针对老年人群体,应警惕冒充熟人实施的征信修复骗局。遭遇资金损失时要第一时间留存监控录像、转账凭证等证据,发现虚假平台应立即冻结账户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中,公司虚构资质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受害人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偿。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