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胜诉
【标题】员工被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胜诉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被冒充领导实施诈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自称公司高管的李某为好友。李某以'公司有高收益理财项目'为由,诱导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并提供网贷平台账户信息。在某公共服务办理点,李某通过假币调包手段骗取张某某约3.5万元,随后要求其将资金转入指定账户,款项到账后立即转走。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辩称未授权任何理财项目,认为张某某操作存在过错,且无法证明资金流向与公司有关。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假币鉴定报告。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李某非其员工,且对张某某所述的屏幕共享操作细节提出异议。仲裁委组织双方进行证据比对,确认李某使用伪造身份实施诈骗的事实。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冒充公司领导实施诈骗,公司未尽到对员工的警示义务,判定公司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某自行承担30%损失。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身份验证管理,员工需提高警惕避免随意开启屏幕共享。遭遇类似情况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及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