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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遭冒充贷款专员诈骗被部分追责

【标题】待业人员遭冒充贷款专员诈骗被部分追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诈骗纠纷案,张某某系待业人员,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网络服务业务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市街头接到自称贷款专员的陌生来电,对方以可办理快速放款为由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张某某按指示通过网贷平台提现约3.5万元后,被要求转账至指定账户。期间某科技有限公司人员多次伪装成平台客服,以账户冻结为由催促操作。张某某发现异常后报警,但资金已通过多笔小额转账方式转移至第三方账户。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系被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被申请人称仅提供平台信息属民事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诈骗故意、资金流向是否构成非法占有及证据链完整性问题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网贷提现凭证及银行流水,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操作。针对资金快速转移现象,仲裁委要求补充证据,但张某某未能提供屏幕共享过程的完整记录及对方身份核实材料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诱导性话术及异常资金操作行为,但因证据链不完整,无法完全证明诈骗故意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民事欺诈的认定标准,以及《刑事诉讼法》第55条关于证据裁判原则的规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警惕'贷款专员'类诈骗,应留存完整通话记录及操作证据。建议金融机构完善风控系统,个人遇资金异常应立即终止操作并报警。仲裁过程中证据链完整性直接影响案件定性,建议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电子证据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