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检法要求共享屏幕诈骗案
【标题】冒充公检法要求共享屏幕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经营建材生意期间,通过微信添加自称某银行征信部门的账号,对方以可修复征信为由诱导其提供账户信息。在要求开启屏幕共享过程中,张某某被套取约3.5万元,后发现对方实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诈骗团伙,且收款账户非本人使用。期间骗子先返还款项获取信任,最终导致资金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公检法实施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信息,且未签订合同,不认可诈骗性质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微信聊天记录、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及街面监控视频,确认诈骗分子通过线下街面场景诱导张某某操作。公司虽质疑证据效力,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采信监控视频中显示的账户异常操作过程
【仲裁结果】裁决确认诈骗行为成立,责令公司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但驳回利息补偿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2条关于证据收集的要求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的屏幕共享诈骗,及时保存微信记录及第三方支付凭证。个体经营者应核实对方身份,避免在非正规场所操作金融业务。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通过司法途径追缴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