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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贷款刷流水诈骗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贷款刷流水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贷款刷流水诈骗案被仲裁委员会受理。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工作期间,被冒充金融机构人员的财务人员以'提升征信额度'为由诱导。对方谎称需通过贷款刷流水操作,承诺先返小利后返本,要求张某某垫付约3.5万元虚拟币作为保证金。张某某在未签订合同协议的情况下,通过扫码付款方式完成转账,后因账户冻结发现被骗,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公司辩称操作系员工个人行为,且已通过电商平台完成业务流程,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对证据链完整性及涉案金额认定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操作截图等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财务流程文件,未能有效证明张某某行为属于个人操作。仲裁员结合证据链完整性及虚拟币转账特性进行综合判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管理失职,但因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合同且部分证据缺失,酌情判定公司承担70%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劳动合同法》第22条关于培训服务期约定的例外情形。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需加强金融业务合规审查,员工应警惕'征信提升'等话术陷阱。建议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金融业务,对虚拟币转账等异常操作保持高度警惕,及时收集并固定证据。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