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遭冒充公检法诈骗追缴违法所得
【标题】员工遭冒充公检法诈骗追缴违法所得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参与教育培训项目引发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加入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教育培训项目。该公司工作人员冒充公检法人员,以账户异常为由要求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张某某在支付宝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对方使用假币调包并导致涉案APP被下架,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虚构公检法身份实施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系员工自愿参与且已配合平台调查,APP下架与公司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支付宝转账记录、APP截图及社交平台聊天记录,确认公司存在冒充公检法人员行为。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员工存在过错,仲裁委采信员工提供的电子证据链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诈骗款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驳回员工要求利息赔偿的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0条,认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诈骗手段,保存转账记录和通讯证据。教育培训类APP需核实资质,发现假币调包应立即报警并保留证据。用人单位应规范业务流程,避免卷入非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