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者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
【标题】待业者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待业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投资理财名义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收到陌生短信称可提供征信修复服务。对方冒充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通过电话诱导其下载虚假投资APP,以'保证金'为由要求转账约3.5万元。张某某在未核实平台资质情况下完成银行卡转账,后发现平台无法登录且无任何投资回报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平台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某科技有限公司称系张某某自行操作的正常投资行为,否认存在欺诈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短信截图及转账凭证。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平台运营证据,仅以'客户自愿操作'为由抗辩。仲裁委认定存在诱导投资及虚假平台事实,但因证据链存在瑕疵,未完全确认诈骗故意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款项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认定
【分析启示】警惕陌生渠道投资邀约,核实平台资质需多途径验证。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保存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通过报警和法律途径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