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遭冒充银行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学生遭冒充银行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诈骗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接到自称某银行客服电话,称其贷款征信异常需立即处理。对方通过视频验证身份,要求下载伪造的官方APP并扫描二维码转账3.5万元至所谓'安全账户'。张某某因未核实对方身份及资质,误信诈骗信息完成转账,后发现账户被冒用并报警,但因错过公安机关规定的紧急止付窗口期,未能追回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信息安全告知义务导致损失;公司则认为员工未核实对方身份及资质,且转账行为系个人操作所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三次听证,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转账凭证及APP界面截图等证据。公司辩称已尽到常规提示义务,且无法核实具体交易对手。仲裁员调取银行流水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记录,确认资金流向异常,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涉案账户性质说明作出认定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张某某2.8万元损失,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7条关于金融机构反诈义务的规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用人单位需完善信息安全告知制度,员工应提高反诈意识。遭遇冒充公检法或金融机构的诈骗,应第一时间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身份,发现异常立即报警并留存证据。对于要求转账的异常指令,务必通过多种途径交叉验证,避免错过止付黄金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