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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用户被冒充招聘人员诱导投资虚拟币

【标题】网购用户被冒充招聘人员诱导投资虚拟币

【基本信息】张某某因网购纠纷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矛盾,后遭冒充招聘人员的诈骗行为导致经济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网购平台购买商品时,接到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主管的陌生电话。对方以'平台内部投资返佣'为由,诱导张某某下载伪造的虚拟币投资APP,并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要求其先垫付约3.5万元参与投资。诈骗分子在获取张某某个人信息后,迅速将资金转入境外账户,导致张某某无法追回损失。张某某仅能提供部分APP截图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公司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赔偿损失;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与张某某无直接合同关系,认为其系自行操作的虚拟币投资行为,且已配合调取平台信息。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招聘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APP界面截图。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调取平台交易数据,但因APP为伪造无法获取有效信息。仲裁员重点审查了资金流向与通讯记录的关联性,认定存在诱导投资的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伪造身份实施诈骗的行为,但因张某某未能完整证明资金损失与公司直接关联,酌情支持部分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7条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认定标准;《民法典》第172条关于表见代理的例外情形。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网购用户需警惕陌生来电诱导投资陷阱,建议通过正规渠道核实企业信息。遭遇资金损失应第一时间保留通讯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虚拟币投资等新型诈骗手段,需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并注意证据完整性。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