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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虚拟币诈骗3.5万元获赔

【标题】张某某遭虚拟币诈骗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张某某为公司员工,因参与网络借贷场景投资遭受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QQ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某,对方以金融机构人员身份推荐虚拟币投资项目。在未核实平台资质情况下,张某某按指示将约3.5万元转入所谓'安全账户',并被要求开启屏幕共享查看虚假平台数据。后发现该平台系伪造,资金被多级拆分转走,遂向公司索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李某某虚构投资项目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损失;公司称李某某为个人行为,且未签订投资协议,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据张某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及QQ聊天截图,认定李某某使用公司名义实施诈骗。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且对业务员异常操作未及时制止,证据链完整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投资损失3.5万元,驳回其主张的利息补偿请求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应核实平台资质,警惕'安全账户'等诈骗话术,及时保存微信、QQ等通讯记录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企业需完善员工行为监管制度,对诱导性操作承担相应责任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