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遭贷款专员诈骗获赔3.5万元
【标题】求职者遭贷款专员诈骗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求职过程中遭遇诈骗,涉事公司被指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案件涉及贷款征信、微信转账及证据保存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官网应聘财务岗位。面试时,自称贷款专员的李某某以'可协助注销网贷账户提升征信'为由,要求其缴纳3.5万元服务费。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费用后,发现对方提供的所谓'贷款平台'实为虚构,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期间李某某曾通过短信发送伪造的征信报告截图,诱导其进行跨境资金操作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伪造贷款平台诱导其转账;被申请人辩称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且已按约定提供'服务',要求驳回赔偿请求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短信截图及伪造平台网页证据。公司仅提供招聘广告截图,未对资金流向作出合理解释。仲裁委认定李某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2.8万元,驳回其其余诉求,认定李某某以公司名义实施的欺诈行为构成民事侵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70条表见代理规定、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虚假宣传规定
【分析启示】求职时应核实企业资质,警惕以征信为由的高额收费;遭遇诈骗需保存完整证据链,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企业应规范招聘流程,防范员工冒用公司名义实施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