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遭婚恋对象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婚恋对象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网络借贷纠纷,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高管的女子李某。李某以公司可提供高收益低风险贷款为诱饵,诱导张某某缴纳贷款保证金。在要求开启屏幕共享验证资质过程中,李某通过伪造征信材料骗取张某某信任,后以资金周转为由要求转账,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付约3.5万元。李某收款后立即转移资金至境外账户,导致张某某无法追回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保证金及利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否认李某代理权限,称交易系张某某自愿参与的民间借贷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与李某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核实李某多次使用公司名义虚构贷款项目。张某某提交的支付记录与资金流向证明显示款项被快速转出,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诈骗指控。仲裁员要求双方就屏幕共享过程中的异常操作进行技术鉴定,鉴定报告显示李某曾多次中断会话并修改转账备注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保证金3.5万元,并赔偿因资金冻结产生的合理损失0.8万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借贷需核实对方资质,警惕婚恋关系中的资金往来骗局。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要求开启屏幕共享的转账请求需保持高度警惕,避免泄露账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