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公职人员诱导虚拟币投资诈骗案
【标题】冒充公职人员诱导虚拟币投资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诈骗案,案由涉及虚拟货币投资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市某区步行街接到自称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其投资项目需缴纳保证金。对方要求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APP并转账虚拟币至指定账户。张某某按指示向对方账户转账约3.5万元购买虚拟币,后发现该公司并无相关资质且APP无法正常登录,遂于2024年8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超时未及时冻结账户导致部分资金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政府合作背景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追偿;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服务,无法核实用户身份真实性,且转账行为属用户自主操作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通话记录、APP注册截图及虚拟币转账凭证,公司仅提供部分平台使用协议。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伪造政府合作资质、诱导大额虚拟币交易等关键证据,但因报案时间超过黄金处置期,酌情认定部分责任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投资款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效力认定
【分析启示】投资者应警惕冒充公职人员的精准诈骗手段,发现异常立即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企业需强化资质审查义务,对异常交易及时预警。本案因报案不及时导致损失扩大,警示维权须把握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