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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领导诱导投资致3.5万元损失案

【标题】冒充领导诱导投资致3.5万元损失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平台应聘时遭遇诈骗,因提供个人信息被诱导参与虚拟币投资,后因提现受阻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收到某科技有限公司HR李某某的招聘信息。对方以'公司投资理财项目'为由,诱导张某某添加微信好友并分享'内部返佣政策'。在取得张某某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后,李某某伪造公司文件要求其下载'某科技投资'APP进行虚拟币充值。张某某分三次通过银行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无法提现且APP显示账户异常,遂于2024年8月报警。警方调查发现李某某实为冒充领导的诈骗分子,公司未对平台信息进行有效核查。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核实身份信息导致个人信息泄露,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公司辩称招聘平台信息需用户自行甄别,且张某某未及时报案影响证据效力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三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APP截图作为证据。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仲裁委结合平台信息公示情况及转账记录,认定公司存在审核疏漏,支持部分赔偿请求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投资损失2.1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034条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平台审核义务

【分析启示】网络招聘需警惕冒充身份诈骗,投资前应核实平台资质。电子证据需通过公证或第三方鉴定增强证明力,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用人单位对招聘平台信息负有合理审核义务,未能履行可能导致连带责任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