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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冒充金融机构骗取员工培训费被判刑

【标题】企业主冒充金融机构骗取员工培训费被判刑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与企业主李某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诉至仲裁委员会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报名参加金融知识培训课程,缴纳约3.5万元费用。后发现该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培训服务,且其绑定的网贷账户出现异常注销情况。李某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身份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谎称需缴纳'保证金'才能解除征信不良记录,诱导张某某通过现金交付方式向个人账户转账2.8万元。张某某发现被骗后立即报警,但李某失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李某辩称系双方自愿签订培训协议,且已提供部分课程服务,属民事合同纠纷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网贷账户异常截图等证据。李某未能提供培训服务协议及课程交付记录,其辩称的'保证金'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仲裁委认定本案存在虚构金融机构身份、伪造征信问题等诈骗行为特征

【仲裁结果】仲裁委依据《刑法》第26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用人单位不得以虚构资质进行诈骗,劳动者应核实对方身份及资质证明,发现异常及时保存证据并报警。对于高额转账应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进行,避免现金交付。微信聊天记录需及时备份并公证,确保证据链完整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