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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遭冒充金融机构微信诈骗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遭冒充金融机构微信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待业人员,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案件因网络诈骗引发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购物平台看到'秒批贷款'广告,联系自称某银行客服的微信用户。对方以征信修复为由要求提供网贷账户信息及验证码,承诺年化收益达15%。张某某在某市家中操作手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对方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平台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虚假网站,遂于6月向警方报案但未及时保存完整聊天记录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虚构金融机构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被申请人否认诈骗指控,称张某某存在操作失误且未及时报案导致损失扩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及虚假网站截图,被申请人仅提供平台备案信息。庭审中,申请人陈述诈骗过程,被申请人未能有效反驳。仲裁委确认微信用户头像与银行标识存在高度相似性,且转账行为与虚构的征信修复服务存在直接关联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转账款项约3.5万元,并赔偿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关于证据收集的要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的司法解释

【分析启示】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