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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案

【标题】求职者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平台应聘理财岗位,因婚恋交友被冒充投资老师的诈骗分子诱导转账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注册求职时,被自称某投资机构导师的李某以婚恋交友为名获取信任。李某通过伪造身份资料,以'贷款刷流水'为由诱导张某某在支付宝账户进行转账操作,期间多次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并谎称'提现受阻需协助处理'。张某某累计向李某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核实招聘对象身份导致被骗,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辩称该岗位为第三方合作机构负责,且张某某存在主动提供验证码的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招聘平台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通话记录等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身份审查义务,仲裁委采纳张某某提供的证据链认定存在表见代理关系

【仲裁结果】依据《刑法》第266条和《民法典》第172条,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追回被骗款项并支付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警惕招聘平台的异常要求,特别是涉及验证码、贷款操作等敏感信息时。企业需完善招聘审核机制,对合作机构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本案中虽公司存在管理疏漏,但因张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且部分操作存在主动行为,故仅部分支持其诉求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