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用户被冒充银行人员诈骗损失近4万元
【标题】网购用户被冒充银行人员诈骗损失近4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虚拟币投资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看到'金融理财专员'招聘信息,经面试后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以'高额返佣'为诱饵,要求张某某使用信用卡支付培训费用,并通过线下街面场景操作,诱导其在未核实资质情况下向所谓'金融机构'账户转账约3.5万元进行虚拟币投资。期间公司人员冒充银行客服发送伪造的短信截图,声称已完成资金托管,导致张某某错过法定的72小时紧急止付期限。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其损失,要求全额赔偿;公司辩称仅提供工作机会,实际交易为个人行为,且已告知风险。双方对是否存在'先垫付后返佣'的交易模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招聘平台对话记录、信用卡交易流水及伪造的短信截图作为证据。公司申请调取银行流水但未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结合证据链认定存在虚构交易场景的嫌疑,要求公司就未尽到审核义务进行说明。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诱导性用工行为,但张某某未履行基本核实义务,裁决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返还其投资本金的60%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结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对平台责任的界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核实合作方资质,不得虚构交易场景;求职者需警惕'高回报''零风险'话术,发现异常应立即通过官方渠道核实。遭遇诈骗后需在48小时内报警并申请紧急止付,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