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股票荐股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公司股票荐股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市某区投资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股票荐股为名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关注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称可提供专业股票投资指导。对方以'内部资源'为由要求其通过线下方式缴纳培训费,先后三次通过对公账户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对方失联,张某某发现该公司实际并无相关资质且未在平台注册账号,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招聘事实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被申请人辩称系正常投资服务,且已提供部分教学材料,认为申请人存在轻信风险的过失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转账凭证、短信截图等证据,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资金往来的事实。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业务真实性,仲裁委要求双方就'是否存在还款意愿'进行举证,但未发现关键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虚构资质、诱导脱离正规交易平台的欺诈行为,但因证据链存在瑕疵,仅支持申请人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分析启示】投资者应警惕以招聘为名要求线下交易的荐股行为,保存转账记录、聊天截图等证据。对于要求脱离正规平台的交易,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