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遭虚假平台诱导交费诈骗
【标题】待业人员遭虚假平台诱导交费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待业人员,因网络投资被骗诉至仲裁,某科技有限公司被指存在虚假投资平台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自称'投资导师'的李某某为好友。对方谎称掌握征信修复渠道,推荐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财富通'投资平台。以提供'内部数据'为由,要求张某某缴纳3000元培训费并通过二维码转账。后平台无法登录,网站截图显示域名备案信息造假,张某某发现被骗遂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投资平台、伪造征信修复资质的诈骗行为;公司辩称平台系第三方运营,与公司无直接关联,且李某某并非公司员工。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网站截图。公司未能提供平台真实交易记录及李某某授权证明。仲裁员登录平台域名发现备案信息异常,确认平台虚构性后启动调查程序。
【仲裁结果】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虚假平台存在监管失职,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支持张某某主张的经济损失及维权成本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虚假宣传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需核实平台资质,警惕'征信修复'等话术陷阱。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资金并保留证据,平台运营方应完善实名认证与交易留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