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财务人员冒充公检法骗走3.5万元保证金

财务人员冒充公检法骗走3.5万元保证金

【标题】财务人员冒充公检法骗走3.5万元保证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部,因公司未建立资金监管制度,导致其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诈骗,案由涉及贷款保证金及虚拟币通道资金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多名客户,谎称能办理贷款业务需缴纳征信保证金。在取得受害人信任后,诱导其将约3.5万元转入所谓「安全账户」。期间伪装成公检法人员要求开启屏幕共享,伪造贷款平台页面骗取受害人转账。资金实际转入虚拟币交易通道后,张某某伪造支付记录转移资产,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资金损失,公司辩称张某某行为属个人诈骗与企业无关。核心争议为用人单位对员工职务行为的监管责任范围及违法所得追缴标准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虚拟币交易记录认定诈骗事实。公司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未能证明已履行资金监管义务,员工提供的支付截图显示公司账户异常登录记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追缴违法所得2.8万元,员工自行承担0.7万元损失。认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存在重大漏洞,未有效防范冒充公检法的电信诈骗手段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责任;《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7条金融账户异常监测义务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资金流向实时监控机制,财务人员需接受反诈培训。发现账户异常登录应及时冻结并报警,虚拟币交易涉嫌洗钱应严格审查。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追缴违法所得,同时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