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投资导师诱导扫码付款诈骗案
【标题】冒充投资导师诱导扫码付款诈骗案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某与企业主张某某因网络投资纠纷引发诈骗争议,李某主张被诱导支付约3.5万元至虚构安全账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李某在社交平台添加自称金融导师的张某某为好友,对方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推荐网络投资项目。在未核实身份情况下,李某通过二维码向张某某提供的所谓"安全账户"转账约3.5万元。次日张某某称需缴纳保证金,诱导李某再次扫码支付1.2万元。后李某发现平台无相关项目,遂前往某商圈实体店要求退款,发现张某某使用假币调包真钞。因报案延迟,监控视频已丢失,无法完整调取平台交易记录。
【争议焦点】李某主张张某某虚构投资导师身份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追回损失;公司辩称未授权任何投资行为,且转账系员工自主操作,与企业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社交平台账号信息,确认张某某账号实名认证与公司无关联。李某提交两次扫码付款凭证及假币实物,公司质疑交易真实性但未提供反证。因监控视频丢失,仲裁委要求补充证据,李某未能提供完整平台交易流水。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存在虚构身份、诱导转账等行为,但因证据链不完整,仅支持部分退款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需核实资质,警惕"安全账户"要求;发现被骗应立即报警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线下交易需注意货币真伪,及时固定证据避免时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