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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虚拟币诈骗损失3.5万元获赔

【标题】张某某遭虚拟币诈骗损失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遭遇精准信息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市某区街道被冒充领导的骗子以核实资金为由诱导至ATM机办理假币调包。随后对方通过社交平台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将约3.5万元转入虚拟币通道用于网络购物退款及网贷提现。张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并提交监控视频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并要求全额赔偿;公司辩称员工未履行审慎义务且资金流向与企业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重点审查监控视频与聊天记录关联性。公司提出张某某未签订专项协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无过错。仲裁委依据电子数据固定规则要求补充资金流转证明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扣除张某某未尽核实义务的20%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12条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需完善员工资金安全培训,个人应警惕屏幕共享风险。电子数据固定能力直接影响维权结果,建议及时通过公证云等平台保全证据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