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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用户遭冒充老师诈骗3.5万元被判部分担责

【标题】网购用户遭冒充老师诈骗3.5万元被判部分担责

【基本信息】案件当事人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购诈骗纠纷向仲裁委申请维权,案由涉及网络身份冒用及账户安全责任划分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期间,于线下街面遇到自称投资顾问的陌生人。对方谎称能通过微信提供理财方案,诱导其点击不明链接并提供信用卡支付信息。后张某某发现账户异常,多次向公司客服咨询未果,最终因泄露验证码导致账户被冻结,造成约3.5万元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账户安全告知义务,要求全额赔偿;公司辩称诈骗行为发生于员工个人操作,且未在平台注册虚假账号,认为员工应自行承担因轻信陌生人导致的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与微信陌生人的聊天记录、银行短信截图及账户冻结证明。公司提交了内部风控流程文件,证明已履行安全提示义务。仲裁委重点审查了诈骗分子是否利用公司名义实施欺诈,以及员工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诈骗分子冒用公司投资老师身份实施诈骗,但张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存在直接管理责任,且其未核实对方身份即进行支付操作,酌情判定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需严格验证对方身份真实性,企业应加强员工信息安全培训。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主张民事赔偿需证明存在直接关联性,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责任分摊。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