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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被他人冒充投资老师实施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办理企业资质续费时,通过微信添加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顾问的李某。对方以可协助办理公共服务退款为由,要求张某某提供身份证号、银行账户及平台交易流水。张某某按指示将3.5万元转入李某提供的对公账户,后发现该账户实为境外虚拟币平台。李某谎称需支付'保证金',诱导张某某多次提供敏感信息,最终资金被转至境外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李某冒充企业员工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损失;被申请人称李某非本公司人员,否认存在虚构事实或身份冒充行为,主张系张某某主动提供信息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法调取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数据,确认李某使用与公司员工相似的头像及话术诱导转账。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李某身份真实性,亦无法说明对公账户资金流向,仲裁员依据电子数据及证人证言进行综合判断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返还2.45万元;申请人因未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承担30%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身份认证管理,警惕伪造对公账户诈骗。个人办理业务时需核实对方资质,避免轻信'退款理赔'话术。发现资金异常流转应及时报警并固定微信聊天、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