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自然人)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机构)因涉嫌诈骗纠纷诉至仲裁委员会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市步行街参与'丢包分钱'活动时,被工作人员以'教育培训优惠'为名诱骗添加微信。对方冒充电商平台客服,谎称需缴纳'安全账户'费用才能享受课程优惠,诱导其通过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至指定虚拟币账户。期间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伪造充值凭证并承诺'先返小利',后失联导致资金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尽平台监管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公司辩称诈骗行为由个人实施,且已履行告知义务。双方对资金流向真实性及平台责任边界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凭证及虚拟币交易流水,公司仅提供平台合作协议。经核查,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对客服身份的核实义务,且系统存在异常交易记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还约2.8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2条平台审核义务
【分析启示】教育机构需强化平台客服身份核验,用户应警惕'安全账户'等话术,发现异常交易应立即终止并保存证据。屏幕共享请求属于重大风险点,切勿轻易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