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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贷款刷流水遭诈骗损失近4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贷款刷流水遭诈骗损失近4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个体经营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贷款服务为名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被承诺办理贷款可提升征信额度。该公司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明并配合刷流水操作,张某某在公共服务办理场景中按指示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手续费。后公司以高收益为诱饵,分三次返还共计1.2万元利息,随即失联。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未及时保留完整证据导致调查受阻。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贷款资质实施诈骗,被申请人称系正常业务合作且已签订合同协议。争议焦点在于微信转账行为与诈骗犯罪的因果关系,以及公司是否存在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微信转账记录、合同协议及部分通话录音,被申请人仅提供格式化合同文本。仲裁员重点审查了合同中模糊的贷款条款和公司异常的转账模式,结合公安机关对涉案账号的封停记录认定存在恶意磋商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本金2.8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

【分析启示】办理贷款业务时应核实资质真实性,警惕高收益承诺。涉及大额转账需签订正式协议并保留完整证据,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微信沟通记录需及时保存,避免因报案不及时导致证据灭失。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