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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遇微信贷款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遇微信贷款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及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被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对方以贷款审批通过为由要求其下载虚假APP并签订合同协议。李某伪造公检法人员身份,要求张某某提供手机验证码,后以资金监管为由诱导其通过二维码转账约3.5万元。资金到账后,李某伪造企业主身份承诺高额回报,但次日便失联,公司账户异常转移资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及公司构成诈骗罪,要求全额返还损失;公司辩称系民事合同纠纷,称已按协议约定提供贷款审批服务,资金转移属正常业务流程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合同协议,证明对方虚构身份实施诈骗。公司仅提供内部审批文件,无法说明资金流向合法性。仲裁员结合银行流水与证人证言,认定存在虚构公检法人员身份及非法集资嫌疑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还张某某投资款项及利息,同时建议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实施民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分析启示】网络购物场景中需警惕冒充公检法人员的新型诈骗手段,建议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企业资质,谨慎对待要求提供验证码的贷款审批流程。发现资金异常转移应立即保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骗局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