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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员工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借贷纠纷与公司产生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公司内部平台接触所谓'医疗养老项目',对方以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顾问名义添加其微信。骗子通过伪造公司文件,以'医保报销政策'为由诱导张某某向第三方支付账户转账3.5万元。初期通过返还10%利息获取信任,后以账户异常为由要求追加投资,最终失联。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未及时保存完整证据导致追查困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被诈骗,公司则称该投资行为属员工自主操作,且已提交内部风控流程证明。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对员工被冒充身份进行网络借贷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时,张某某提交了与'投资老师'的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及短信证据。公司辩称该第三方支付账户与公司无关,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调取银行流水发现账户注册信息与公司业务关联,遂启动案件串并程序。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尽到对员工网络行为的监管义务,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向张某某支付2.45万元赔偿。同时要求公司完善内部风控体系,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款,结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关于平台责任的解释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员工网络行为监控机制,发现异常转账需及时冻结账户。遭遇类似骗局应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同步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三方支付平台亦需强化实名认证,防范冒名诈骗。

分类:医疗养老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