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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冒充招聘诈骗3.5万元

【标题】婚恋平台冒充招聘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婚恋交友平台诈骗,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添加对方为好友后被诱导参与投资理财。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婚恋交友平台认识自称某科技公司hr的李某某,对方以高收益理财为诱饵,要求其通过二维码收款方式转账约3.5万元。期间多次要求开启屏幕共享查看投资平台,后发现李某某实际并无任职信息,且资金流向与公司无关。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冒充招聘人员实施诈骗,要求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参与民间借贷,且未核实对方身份即进行转账,存在过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婚恋平台聊天记录、支付凭证及第三方平台交易记录,确认张某某未与公司签订任何协议。公司未能提供员工名单及风控措施证明,对李某某身份真实性无法举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某冒充公司人员实施欺诈,但因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及资金用途,酌情判定公司承担70%责任。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婚恋平台高收益诱导,核实对方身份及资金流向。遭遇欺诈应立即冻结账户并保存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