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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遇冒充公检法贷款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遇冒充公检法贷款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72岁退休人员),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网贷平台)。案由:诈骗纠纷。争议金额约3.5万元。案件发生于2024年某月,地点为某市。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接到自称公安民警的陌生来电,称其征信异常涉及虚假贷款案件需紧急处理。对方伪造警号和通缉令截图,以贷款审批通过为由要求转账至'某金融监管'APP账户。张某某通过微信向该账户分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前两次返还2000元利息后,账户突然无法登录。后经核实,该APP系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虚假平台,无任何金融监管资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要求全额退款并赔偿损失。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服务,未参与资金流转,且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主动转账存在过错。双方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及平台责任归属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APP界面截图、转账凭证及报警回执。公司仅提供平台备案信息及用户协议。经质证,公司无法说明APP运营主体真实性,且用户协议中未明确提示冒充公检法的风险。仲裁员调取银行流水确认资金流向异常。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本金2.8万元,扣除平台已支付利息15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00元,驳回其余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认定标准,结合《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对虚假平台的规制条款。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老年人应警惕'征信异常''紧急止付'等话术诱导。维权时需注意:1.核实对方身份时应要求视频连线;2.保留完整转账记录及沟通证据;3.发现虚假平台应及时向银保监会举报;4.网络贷款务必通过持牌金融机构办理。平台方应强化实名认证及风险提示义务。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