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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虚假贷款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虚假贷款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案由涉及企业主通过虚构贷款业务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岗位。入职第三日,公司总经理王某(企业主)以'贷款征信需要缴纳手续费'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二维码转账3.5万元。张某某发现公司未公示贷款资质,且王某在电话中使用'李总'身份自称集团领导,后通过线下街面场景多次催促转账。资金到账后,王某称需多级拆分至关联账户完成审批,但后续贷款未实际发放,公司账户出现异常资金快速转移行为。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王某冒充领导虚构贷款业务构成诈骗;被申请人辩称该费用为正常业务对接费,否认存在虚假贷款。双方对资金用途及企业主是否存在履约能力产生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招聘平台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流水及王某通话记录,确认其使用伪造身份实施诈骗。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贷款业务真实凭证,且存在刻意隐瞒资金流向行为。申请人提交的线下见面照片及多级账户资金划转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裁决确认企业主王某虚构贷款业务,通过二维码收款方式骗取申请人3.5万元,责令被申请人限期返还全部款项并承担仲裁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关于工资支付的强制性要求

【分析启示】企业主冒充领导实施诈骗需承担刑事责任,求职者应通过正规渠道核实企业资质,对要求预缴费用的贷款业务保持警惕,及时保存转账凭证和沟通记录,发现异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类:贷款征信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