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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牌贷款专员虚拟币诈骗

【标题】张某某遭冒牌贷款专员虚拟币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虚拟币诈骗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被冒充贷款专员的人员以征信修复为由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市某区街头遇到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专员的人员,对方谎称可修复征信并推荐股票荐股服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张某某分三次向对方提供的虚拟币账户转入约3.5万元。期间对方发送多条短信要求点击不明链接,聊天记录显示其使用企业主身份进行诱导。后张某某发现该人员并非公司员工,且虚拟币账户无法溯源,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身份冒充和履约能力虚假陈述,要求全额追回损失;公司辩称涉案人员为个人行为,且已封停相关账号,否认与诈骗行为存在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短信截图及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通讯录证明涉案人员为离职员工。仲裁委通过比对聊天记录中的公司宣传话术与企业公示信息,确认存在明显身份冒充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冒充员工实施诈骗存在管理责任,但因无法直接证明公司授权该行为,故责令公司按过错比例赔偿部分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分析启示】警惕线下场景中自称金融专员的陌生人,核实其企业资质和身份信息。涉及虚拟币交易时应保持高度谨慎,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企业需完善员工信息登记制度,防范冒充行为引发连带责任。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