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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张某某遭遇虚假投资平台诈骗

【标题】求职者张某某遭遇虚假投资平台诈骗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该公司以投资培训为名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街面张贴的招聘广告中联系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方自称投资导师以'消灾'为由,要求其先期垫付3.5万元培训费。公司安排人员引导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进行现金交付,并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查看虚假投资平台操作流程。后张某某发现平台系伪造,报案时已超时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投资平台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追回损失;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交易,未明确说明资金用途,否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交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信息截图,要求公司举证交易真实性。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委认定其存在诱导性交易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张某某垫付款项3.5万元,并赔偿维权损失5000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结合《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认定公司行为构成民事欺诈并具有刑事违法性。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警惕'先垫付后返佣'等异常招聘模式,发现虚假平台应第一时间报警留存证据,避免因拖延导致维权困难。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