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被冒充招聘人员诈骗3.5万元现金
【标题】求职者被冒充招聘人员诈骗3.5万元现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遭遇身份冒充诈骗案。案件涉及教育培训场景中的高收益承诺,用人单位因未履行监管责任被追责。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社交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高薪招聘广告,经联系后被自称企业主的李某某以'教育培训项目分红'为由诱骗。李某某要求张某某通过线下见面支付约3.5万元现金,后以'项目启动资金'名义分三次转账,期间通过伪造的公司文件和聊天记录骗取信任。资金到账后,李某某迅速转移款项并失联,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案发后主动封停涉案账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身份冒充和虚假宣传,要求全额追回损失;公司则辩称李某某行为属个人诈骗,与企业无关。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企业是否应对冒充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及转账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现金交付凭证及证人证言,证明李某某使用公司名义实施诈骗。公司虽否认关联性,但未能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仲裁委采信张某某提供的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平台审核义务,对冒充招聘人员的行为存在监管过失,判定企业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要求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关于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的禁止性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对招聘信息发布进行严格审核,警惕'高收益低风险'话术诱导。求职者需核实企业资质,避免现金交付,发现异常应立即保留证据并报警。平台封停账号不能替代对用户权益的实质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