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2024年某月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教育培训平台进行投资,后遭遇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教育培训平台上看到虚假投资理财广告,通过QQ联系客服人员后被诱导下载所谓'安全账户'管理软件。对方以平台风控为由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并引导其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购买虚拟币。后发现该平台系伪造,账户被冻结无法提现,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非法占有目的,平台客服冒充官方人员诱导转账;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服务,具体交易行为由第三方完成,且未收取任何费用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QQ聊天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及平台监控视频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平台注册协议和客服话术模板,未能证明第三方独立性。仲裁委要求双方就平台运营模式进行举证,最终确认公司存在审核失职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虚假平台存在监管责任,判决返还张某某投资本金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22条,经营者应对其平台上的虚假信息承担相应责任
【分析启示】教育培训平台需加强合作方资质审核,投资者应警惕'安全账户'等话术陷阱,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操作并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