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平台虚假身份高收益诈骗案
【标题】婚恋平台虚假身份高收益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金融从业者李某的男子,对方以'高收益低风险'为诱饵,诱导其通过网贷注销征信获取资金进行投资。李某通过微信多次转账约3.5万元,并承诺每日返利,后以'紧急止付'为由要求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最终资金被转走。张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平台及公司投诉,公司称已履行告知义务。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使用虚假身份实施诈骗,公司未尽审核责任;公司辩称已明确提示风险,且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资质。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电子证据真实性及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及平台投诉材料,公司提供所谓'风险提示'截图。经审查,仲裁委确认张某某支付记录与对方承诺不符,认定公司未对合作方资质进行实质审查,但张某某未尽基本核实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投资款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认定标准,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结合《电子签名法》对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需核实对方资质,婚恋平台应加强用户身份审核,警惕'高收益'话术诱导,及时通过司法途径固定证据,避免因未开启屏幕共享导致损失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