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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被冒充金融机构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被冒充金融机构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借贷诈骗纠纷案。张某某为待业人员,通过社交平台遭遇身份冒充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上收到自称某银行工作人员的私信,称其符合高收益理财项目资质。对方诱导张某某点击伪造的金融机构链接,注册虚假理财平台账户。张某某按指示垫付3.5万元投资款后,发现平台无法提现且网站截图显示为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器。因未及时报警错过止付窗口,损失未能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冒充金融机构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仅提供技术平台,未参与具体诈骗行为,且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操作转账。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网站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认可平台实际由其运营。仲裁委重点审查了社交平台身份冒充证据及资金流向,认定公司存在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2.8万元,剩余部分因张某某未充分举证个人过错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

【分析启示】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