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遇虚假贷款APP遭虚拟币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遇虚假贷款APP遭虚拟币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遭遇以贷款业务为名的网络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公司内部渠道接触到所谓'贷款征信优化'业务。贷款专员李某某(身份冒充)以公司名义推广'网络借贷场景'服务,承诺通过'贷款刷流水'操作可提升征信额度。张某某在未签订正式合同协议的情况下,信以为真配合办理贷款业务,将约3.5万元公司资金转入指定虚拟币通道。后公司发现资金异常,要求终止交易并调取平台信息,但诈骗分子已通过虚假APP转移资金,导致公司损失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认为该操作属员工个人行为,且存在中奖领奖等诱饵导致员工误判,应自行承担风险
【仲裁过程】仲裁庭通过调取电子证据真实性鉴定报告、分析虚假APP与公司系统关联性、审查聊天记录时间线,确认诈骗行为与公司内部管理漏洞存在因果关系。公司虽提供部分对公账户转账记录,但未能证明已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承担70%责任,赔偿员工损失2.45万元,员工因未签订合同承担30%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民法典》第148条及《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对员工在履职过程中因身份冒充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但员工未签订合同亦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分析启示】网络借贷场景中应严格审查合作方资质,警惕中奖领奖类诱导行为,对公账户转账需留存完整凭证。建议企业建立电子证据留存机制,员工应提高对虚拟币通道等异常操作的辨识能力,发现诈骗及时固定证据并启动维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