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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遭冒充公检法诈骗微信转账3.5万元

【标题】学生遭冒充公检法诈骗微信转账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大学在校学生,因网络求职接触某科技有限公司,遭遇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的诈骗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高收益理财广告,对方以'保证金'为由要求先支付3.5万元。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完成支付后,对方引导其下载虚假理财APP并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后张某某发现该APP无法正常交易,前往线下网点办理时遭遇工作人员使用假币调包,导致损失无法追回。因未及时报警,对方已失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公检法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正常投资理财行为,称张某某未核实交易真实性且未及时报案导致损失扩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公司承认存在使用假币行为但否认诈骗性质。张某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APP截图等电子证据,公司未能提供交易真实性证明。仲裁委依据《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最终认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投资款项2.8万元,剩余部分因报案不及时酌情扣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8条关于报案时效的规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求职者警惕'保证金'骗局,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电子数据需及时保存,维权时应注意举证责任划分,同时提示投资者核实平台资质,避免向不明账户转账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