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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冒充政府人员诱导投资虚假平台案

【标题】员工被冒充政府人员诱导投资虚假平台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因涉嫌诈骗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公司内部培训接触到某投资平台。此后,自称政府工作人员的冒充者通过短信联系其同事李某某(公司员工),谎称有紧急项目需资金周转,诱导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至虚假平台账户。张某某在未核实身份情况下,分三次向平台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平台系伪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政府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该行为系个人操作,且未签订正式合同协议,认为张某某未尽审慎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冒充者发送的短信截图及平台注册信息。公司承认李某某曾参与讨论但否认指示行为,提出张某某未核实平台资质。仲裁委调取银行流水确认转账事实,结合公司内部通讯记录认定存在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对员工身份冒充行为存在监管责任,判决公司赔偿张某某损失的70%即约2.45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民法典》第500条关于合同缔结过程中的过错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行为监管,个人投资需核实平台资质。遭遇身份冒充时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通过司法途径追责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