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平台诱导开启屏幕共享诈骗3.5万元被判刑
【标题】婚恋平台诱导开启屏幕共享诈骗3.5万元被判刑
【基本信息】张某某(企业主)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诈骗引发纠纷,案件涉及婚恋交友平台及征信修复骗局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金融顾问的李某,对方以可办理征信修复为由骗取信任。李某伪造某科技有限公司资质,诱导张某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进行银行卡转账操作。在要求开启屏幕共享验证过程中,诈骗团伙通过资金流向追踪技术,分三次转移约3.5万元。期间以'先返小利'为诱饵骗取部分款项后失联,张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但错过紧急止付窗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且未签订合同,不构成民事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平台运营方是否应对成员诈骗行为负责,以及能否通过证据证明资金流向与公司有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注册信息,公司仅提供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仲裁员结合资金流向追踪数据及婚恋平台监管责任,认定公司未履行实名认证义务存在重大过失。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返还2.45万元并支付利息,张某某因未及时核实资质承担30%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履行用户实名登记义务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需完善实名认证机制,用户应警惕'征信修复'等话术陷阱。遭遇屏幕共享诈骗时,应立即中断通讯并保存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企业主需核实合作方资质,避免因平台监管漏洞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