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遭遇冒充公职人员投资诈骗
【标题】大学生遭遇冒充公职人员投资诈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大学在校学生,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招聘为名诱导参与虚假投资理财,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由涉及股票荐股诈骗及资金跨境流转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金融分析师'岗位时,被冒充政府工作人员的李某以'内部渠道'名义推介某股票投资方案。李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要求张某某支付3.5万元保证金,并诱导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进行操作,后以'资金需跨境流转'为由将款项转至境外账户,导致张某某无法追回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职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自愿投资行为,且已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交易,否认存在欺诈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凭证及资金流向追踪报告,证明对方使用虚假身份诱导其脱离正规平台进行交易。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身份造假指控,亦无法说明跨境资金流转合法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冒充公职人员实施诈骗,公司未履行资质审核义务,裁决由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回张某某2.8万元投资款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087条关于民事责任承担条款,及《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关于电子证据效力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警惕'内部渠道'等话术陷阱,投资前务必核实平台资质。第三方支付机构需强化对异常跨境交易的监控,用人单位应严审招聘人员身份。遭遇资金损失应及时固定电子证据并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