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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假币调包投资诈骗索赔案

【标题】张某某假币调包投资诈骗索赔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投资理财合同纠纷,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短信链接收到'政府扶持项目'宣传,被诱导至虚假投资平台。该公司员工假扮政府工作人员,以先垫付后返佣为诱饵,要求张某某通过信用卡支付保证金。在线下街面交易时,工作人员以假币调包实物商品,导致张某某损失约3.5万元。张某某主张存在合同诈骗,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存在假币调包和虚假平台欺诈行为,要求全额赔偿;公司辩称交易属员工个人行为,且未实际收到款项,否认合同效力。双方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及证据证明力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听取双方陈述后,要求公司提供交易监控录像及支付凭证。张某某提交了短信记录、合同文本和信用卡消费明细,但无法证明平台真实性。公司虽否认,但无法说明员工行为性质,电子数据固定存在时间断层。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诱导交易过错,但因证据链不完整,仅支持部分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民法典》第148条、第584条、《民事诉讼法》第67条

【分析启示】警惕'政府合作'话术诱导投资,保留通讯记录和支付凭证。对于高回报理财项目应核实资质,发现假币调包应立即报警。证据固定需注意时间连续性,建议通过公证方式保存电子数据。

分类:线下街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